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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lastweektoniight新的那集發現前面那篇講得有點簡化,變成有點像北七fox的懷疑論模糊焦點,所以再繼續寫這篇

大家都知道性騷擾不好,都可以宣稱反對它,但"騷擾"的道德跟法律界線在哪?法律應該比較簡單,現在就是比較嚴重的侵犯才可能成罪。但如果要用道德來入法這條線怎麼畫?很多人會簡單說用女性主觀認為被騷擾就可以算,但法律上"感覺"是個太模糊的詞。比方說常開玩笑說"人帥叫浪漫人醜性騷擾",同樣的動作金城武做了可能女生覺得貼心又溫暖,換一個醜男做了女生覺得是騷擾,難道一個行為是否違法在法律上能夠因人而異嗎?

(其實這就是男女一個明顯差異點,女生很喜歡用"感覺",會說"我感覺不舒服,你感覺不出來嗎",但常常現實就是...對,男生真的"感覺不出來",男性通常是用邏輯理性事實來判斷的)

再來真正的解決方法是甚麼?metoo運動後有些公司改了內部規章,但卻是一些很匪夷所思的規定。比方說NBC的改動有:完全禁止辦公室戀情或浪漫、看到同事有這些行為必須舉發不然開除、要抱同事必須抱完馬上放開並退開避免其他肢體接觸、禁止共乘計程車回家。或是像Netflix規定:不能調情、不可以纏綿地擁抱、不可以眼神接觸超過五秒、不可以跟同事要電話。連Netflix這種科技新公司都能訂出這種白癡到極點的規章,這真的是這運動期望的結果嗎?如果不是的話,真正的界線又該怎麼畫呢?

男女相處本來就不是簡單的事,雖然很多人喜歡簡化議題,講得像可以把性別差異完全抽開,但實際上就是不可能。記得看Jordan Peterson在談這議題舉了一個問題:是否該禁止職場女性化妝?乍聽這問題可能會覺得很怪,但他接著說明化妝本身就是為了吸引異性用的,這應該無可辯駁的。所以如果要減少職場性別間的騷擾問題,是不是該直接降低性別間吸引力?

再來我們看metoo被爆出來的大明星,他們做的應該也有明顯程度差別吧?有些很嚴重就是明顯違法了,像Bill Cosby下藥迷姦無數個人,確定判刑,或像Weinstein用職權性侵多人也是法律都站不住腳的。但如果看那個Louis CK呢?這個怪咖大概是有暴露狂,他問過幾個女人要不要看他自慰,對方答應了以後他就真的自慰給對方看。幾個女的說原本以為他在開玩笑所以才說好,猜她們看到他真的脫褲子應該是傻眼。好這個怪咖你會說他很壞嗎?他行為的確不妥,但他事前都詢問過,女方也都答應(雖然可能是沒認真思考下的答應),這種案例要怎麼評斷呢?

這篇全部是問號,因為我承認也不知道這條線該怎麼畫。像我清楚自己不會想去騷擾人,但有時說出口的一些話或動作在某些特別敏感的人感覺中是否就構成騷擾呢?記得之前台灣法院有個摸胸10秒無罪,還是女法官判的,她說因為接觸時間太短女子尚未有受到強制的感覺,當時被罵恐龍法官。好大家都覺得荒謬,那一個問題,所以幾秒以上就構成強制騷擾呢?也許在那個女性法官自己感覺中10秒都不夠長,有些人說3秒就算,有人說不是時間的問題,既然主觀感受差異大,那標準要怎麼訂?如果標準是讓被害者感到不快就算,那也許有人逛街人擠人胸部一直跟他人接觸也感到不快可否提告?你說一般人沒這麼無聊,這可不一定,網路上訟棍都可以貼文引人罵他然後用妨害名譽告一堆人了,這種更主觀認定的豈不是更好用?

如果要整理我的想法,目前應該不傾向直接改法律來解決,因為現在根本沒有個合理的法律訂法 (這裡說的是刑責,我不反對用民事路線你證明自己身心受損要求賠償,但就像我覺得妨害名譽應該除刑化一樣,這類法律都是沒有明確標準任由法官心證的東西)。但如果純用道德或各自公司規章,明顯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因為所有人都還在摸索中,看各種公司趕工生出來的可笑規定就很清楚"人們都知道問題但是目前沒人有很好的解決方法",所以都是從嚴處理,不管合不合理先全部禁止再說。這運動出發點是好的,拋出的議題也是實際的,但只能說解法卻不是有些人想像中的簡單,因為異性相處本來就是複雜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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