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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寫影評的時候寫到法律不外乎人情,又說到所有其它規範高於法律,突然開始疑惑之前的想法是否有問題。
我之前覺得人只要不違法,不用在意社會價值觀與道德宗教等約束。但法律基於人情,可見人情應凌駕於法?!且法律大都是基於這些社會價值所定出來的,守法卻不遵守這些附加產物的源頭,似乎有點矛盾?

但細想好像是自己轉錯了彎。守法代表我接受這個系統的最低限度要求,但再高一點的約束我就不管了。因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害他人的自由,法律基本上是用來保障這點的吧。而再高一層的道德約束,這部分已經侵犯到我的思想自由了,所以我不用去管它。這樣邏輯似乎沒什麼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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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lw4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