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思考這個主題有幾點要搞清楚:

1. 同婚=同性婚姻,同婚≠同性戀婚姻
也就是主題是"婚姻"這名詞定義是否要改變,不是"同性戀能不能結婚"。很多人抱著"不甘我的事"的態度上是有誤的,因為婚姻擴大解釋的權利是開給所有人,也就是開放後你阿土跟隔壁阿木就算兩個都是異性戀一樣可以同性結婚。當然異性戀會使用的機率可能比較少,但民法婚姻講的就是各種財產、錢等等的分配問題,有人結婚可以是為了節稅,有人結婚可以是為了身分,現在是把這種權力從原本男女兩人擴大開放給同性兩人

2. 婚姻不是天賦人權,是人後天創造出的制度,所以無限上綱到人權是沒意義的
婚姻是人類社會為了公平或是繁衍等其他目的創造出的制度。一般講的人權是人生下來就該有的那幾類權利,如自由權、生命權、財產權等等

3. 法律跟"愛"沒有關係
"同性彼此相愛為什麼不能結婚"是最荒謬同時最被濫用的辯論點,因為法律上婚姻的前提不是"愛"。這很容易理解,如果"愛"是這個社會關係的前提,那任何兩個自然人只要聲稱相愛應該都可以結婚,也許還可以擴大到"法人"呢,畢竟法律最愛把企業當成人看了。所以法律不會用這種純主觀感受而無法用客觀事實當依據的觀感當作標準,因為寫了等於沒寫

直接講我的結論:"婚姻這名詞的本質就是男女兩人的一種社會關係,沒必要更動"。就像你要稱別人"父子",那這兩人的關係必須是一個生了另一個,或是一個被另一個領養。你不會說父子關係不需要血緣或領養,然後去路上隨便任一個人叫老爸說你們就是父子。當然你們可以自己玩扮家家酒,但法律不會也不該保障你們這種關係。同理,婚姻這名詞也是一男一女舉辦婚禮或去法院公證後認可的社會關係,既然不符合這基本條件就不是婚姻,何須改變?

但如果說法律上要讓同性間能擁有類似異性婚姻制度的法條我是贊成的,不管是伴侶法或是甚麼的都可以。同性關係入法本來就是新的制度,新制度不用新名稱卻要強迫更改社會早有共識的舊名詞本身就極度荒謬。

另一個思考方向是純邏輯性的。原本婚姻的大前提是男女,再來才因為這種關係下要考慮優生學、倫理、公平性等因素所以再設有一些小前提,如"親等跟血緣"不能太近、年齡不能太小、不能重婚(多人)。用數學集合來說婚姻就是先有一個"男女"大集合,裡面再畫了三個小集合的交集區域。現在同婚做的就是直接把外面那個大集合拿掉,那再去設裡面那三個小集合就完全失去意義了。也就是不限男女後,近親、多人等等的限制都沒意義了。很多人愛講"滑坡"這個名詞,但滑坡理論講的是兩者間沒有邏輯關係的推演,但這裡很明顯這幾點的基本邏輯關係是必然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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